|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江城县龙洞河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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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政征公告〔202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江城县龙洞河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文号、时间及用途 (一)批准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云政土复〔2025〕96号 (三)批准时间:2025年2月25日 (四)批准用途:公用设施用地(水工设施用地)、陆地水域(水库水面)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江城县勐烈镇大寨村民委员会黄姜林村民小组。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江城县勐烈镇大寨村民委员会黄姜林村民小组。 (三)被征收土地面积和地类: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13.9823公顷(209.7345亩),其中:农用地13.9823公顷(209.7345亩),其中耕地2.8234公顷(42.3510亩)、园地0.0581公顷(0.8715亩)、林地8.4545公顷(126.8175亩)、草地0.1519公顷(2.2785亩)、其他农用地2.4944公顷(37.4160亩),不涉及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执行,共涉及江城县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Ⅱ类片区)及7种地类,水田补偿标准为5.5860万元/亩、水浇地补偿标准为3.9900万元/亩、旱地补偿标准为3.9900万元/亩、园地补偿标准为3.9900万元/亩、林地补偿标准为1.1970万元/亩、草地补偿标准为1.1970万元/亩、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为3.9900万元/亩;该项目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照《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普洱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普政发〔2022〕73号)、《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江城县龙洞河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江政复〔2024〕79号)执行。 (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 四、公告方式、时间及其他告知事项 (一)本公告由江城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勐烈镇人民政府粘贴在所涉及的乡(镇)、村及村民小组的公示栏上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如对本公告所属的《关于江城县龙洞河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政土复〔2025〕96号)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江城县龙洞河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征收位置示意图 联系人及电话:江城县自然资源局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0879-3727959 地 址:江城县勐烈大街139号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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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2:江城县龙洞河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征收位置图.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