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关于《江城县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公开
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有效开展江城县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试点工作。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组织草拟了《江城县生态红线监督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6月22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欢迎社会各界提供宝贵意见建议。
1.电子邮箱:ynjchbj@126.com
2.联系电话:0879-3723169。
3.通信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勐烈镇大新村麻栗树行政区。
附件:江城县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征求
意见稿)
附件
江城县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普洱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管的通知》(普环通〔2025〕1号)有关要求,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有效开展江城县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试点工作。结合江城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开展试点工作,以维护生态功能、提升环境质量为重点,管好生态红线,守住生态底线,保障生态安全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以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变”为目标,通过在江城县域内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乡(镇)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一套科学、高效、可复制的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机制,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监管模式、审批制度和管理流程,在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能力的同时,保障原住居民和合法权益人的正当权益,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经验,巩固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水平,为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全面开展奠定基础。
(三)试点范围
选取康平镇作为试点区域。
二、工作任务
(一)做实生态保护红线落界立标工作
通过实地调查和数据核实,精准核实生态保护红线边界,明确红线内各类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关系,为后续监管工作提供清晰的地理基础。一是精准落界立标生态保护红线。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林草、生态环境、农科、水务等相关部门及康平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利用卫星遥感影像、地理信息系统(GIS)等技术手段,结合实地调查,对康平镇生态保护红线边界进行精准落界立标,以确保红线边界清晰、准确。通过实地调查和数据核实,精准落界立标生态保护红线边界。二是摸清现状情况。全面调查生态保护红线内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各类自然资源的分布和保护状况,建立详细的台账资料,为后续监管工作提供数据支持。县农科局负责核实康平镇辖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宅基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土地等情况,县林草局核实康平镇辖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森林、林地、林地权属、草地、湿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情况,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实康平镇辖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建设用地情况,县水务局负责核实康平镇辖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河湖岸线情况,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负责核实康平镇辖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情况。其他部门按照职能职责核实本领域内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情况。三是数据整合上图落位。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农科部门牵头,水务等相关部门配合,核实重叠情况和矛盾冲突情况,将核实后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土地利用、开发建设、生态价值、环境敏感脆弱等情况汇总,整合后进行数据交互,为下一步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管理、评估调整工作打好数据基础。
(二)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机制
强化部门联动,压实属地责任,细化工作举措,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1.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强化沟通、协调,齐抓共管,按季度召开联席会议,会商研判监管情况,特事急事可随即召开(详见附件1-5)。
2.建立镇、村、组三级属地责任机制,以生态护林员为“网格化”监管抓手,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一村一图一账”(行政村图、生态保护红线图、问题台账)。
3.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平台,实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水务、农科等部门数据共享,适时开展联合执法。积极探索“林长制”“河湖长制”与生态保护红线的整合,形成“双长”监管机制。
4.建立领导干部生态保护红线履职台账,将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纳入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对破坏生态保护红线行为,依法查处,追究监管责任,严惩失职渎职行为。对生态破坏严重、整改行动缓慢、弄虚作假、责任不落实的,视情形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
5.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破坏生态保护红线行为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生态保护红线违规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三)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监管模式
加强监管模式探索,做好指导协调、日常巡护和执法监督。加强监管人员业务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无人机巡查和生态护林员专项巡护,压实护林员管护责任,开展日常巡查责任。
1.坚持部门协作,增强巡查合力。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按2个月开展一次联合巡查,由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县林草局、康平镇等部门联合利用“常规巡检+无人机巡查”、“专人负责+定期会商+联合巡查”等方式,持续开展日常巡查和“回头看”工作,逐点查看生态保护红线内是否存在违规用地、乱砍滥伐等情况,加强重点区域的巡查力度详细掌握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环境状况。共同研判同类问题发生原因、处置方法及预防措施,确保监督巡查高效有序。
2.坚持问题导向,建立问题清单。利用上级卫星遥感图片、信访投诉等渠道寻找线索,结合实地踏勘,开展本辖区生态保护红线内问题排查整治,重点查看是否存在非法开发、侵占等情况发生。对属于《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目录》规定的十类情形的人为活动或建设项目,各行业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每季度对康平镇辖区生态保护红线内林地、承包地、新增用地现状情况进行排查,发现生态破坏问题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问题类型,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加强整改,按期进行实地验收。
(四)进一步提升生态保护红线功能
在确保康平镇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优化调整,1.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工作,对部分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天然商品林和公益林,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审议并征求林权权利人同意后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理,重点监管已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内的人工商品林、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茶地、咖啡、坚果等已种植经济作物)的集体土地,严格按生态保护红线有限人为活动要求进行管理。2.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宅基地、设施农用地,由康平镇、县自然资源、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县林草局、县农科局等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后实地调查核实现状,并一户一册建立档案,严格控制,不发生规模扩大行为。
(五)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审批制度和管理流程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有限人为活动范围按照《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规定的十类情形执行(详见附件1-1)。生态保护红线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生态保护红线内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进行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竹林采伐和经营采伐的管理流程。
生态保护红线内的人工商品林,应采取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逐步转换为生态公益林,依法对权利人给予经济补偿。
人工商品林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批后,可进行抚育采伐,但不得进行皆伐。其管理流程为:一是由林木所有人编制采伐和树种更新方案,并提交县林草局。二是由县林草局组织专家对采伐和更新方案进行审查、审核,专家需5-7名(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林草等行业内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三是报请县人民政府认定(详见附件1-3)。四是县林草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认定意见,按规定及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在采伐过程中做好监督检查,减少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环境的影响。(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2-1)
2.生态保护红线内种、牧、养、捕等活动的管理流程。
生态保护红线内依法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须保持现状不变,不得随意改变经营性质、用途,不得随意扩大经营面积、强度。已领取退耕还林补贴的农村承包土地,由县农科局、县林草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共同负责,根据《退耕还林条例》进行地类变更,纳入林地管理范围;生态保护红线内依法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确因生产生活需要改变经营现状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认定。其管理流程为:一是由土地承包人向康平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上报县农科局。二是由县农科局组织专家论证和部门审核,专家需5-7名(由农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林草等行业内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三是报请县人民政府认定(详见附件1-3)。四是县农科局根据县人民政府认定意见,按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2-2)
3.生态保护红线内新增建设用地的有限人为活动的管理流程。
①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涉及到新增建设用地的,在用地预审选址阶段,用地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局申报并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②在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报批阶段,其管理流程为:一是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面积超过10公顷的建设项目或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湿地等特殊区域,用地单位组织编制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报告后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小于等于10公顷且不涉及以上特殊区域的,用地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二是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用地审批,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办理。
4.生态保护红线内临时用地的有限人为活动的管理流程。
临时用地使用期间,用地单位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开展生态修复,县级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督促用地单位落实生态修复责任。其管理流程为:一是用地单位组织编制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报告后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二是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论证和部门审核,专家需5-7名(由农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林草等行业内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三是报请县人民政府认定(详见附件1-3)。四是县自然资源局将县人民政府认定意见与临时用地报件一并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2-3)
5.其他类型有限人为活动的管理。
按照《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规定,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本项目涉及使用地类(以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为准)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认定(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2-4)。不符合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目录的,禁止开展人为活动。
三、工作安排
(一)组织准备(2025年3月-4月)
1.建立联席会议。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开展工作,做好相关政策宣传指导,定期收集汇总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2.动员部署。拓宽工作思路,提升工作水平,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重点安排部署生态保护红线审批流程、监管、执法等工作。
3.帮助指导。建立帮助机制,积极向上级请示汇报,争取上级行业部门技术帮助指导,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和实际问题。
4.资金保障。强化资金保障,建立试点工作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加强宣传。广泛宣传试点工作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各界的参与度、认识度。及时总结,树立典型,提炼试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试点工作深入开展。
(二)推进实施(2025年5月-10月)
1.确定红线范围。康平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及相关部门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边界核实和现状调查工作,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台账资料。
2.规范审批流程。根据制定的审批流程,对有限人为活动审批工作进行规范和完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家审核,加强部门
协同,确保审批工作顺利开展。
3.强化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机制,加大日常巡查和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4.开展中期评估。在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适时开展中期评估,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确保试点工作按计划推进。康平镇、相关部门要在9月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试点工作,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问题及差距,10月前完成试点监督管理自评工作,并上报县人民政府。
(三)总结推广(2025年11月-12月)
1.开展成效评估。
深入调查和评估试点制度实施情况,重点分析总结工作取得
的成效、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管得好、管得住,试点制度有成效。
2.总结试点经验。
结合监管成效评估报告,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总结经验,形成报告。将试点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经验报告,为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提供参考借鉴。
附件:1-1.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目录
1-2.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办理流程
1-3.江城县人民政府关于XXX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1-4.江城县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1-5.江城县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1-6.江城县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试点工作联系人名单
附件1-1
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目录
序号 | 准入类别 | 准入目录 |
1 | 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 (1)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水文及气象监测等活动; (2)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抢险等活动; (3)抵边联防等军事国防,检查站、哨所、瞭望台等国防设施,疫情防控等必要设施修筑; (4)烈士纪念、战争遗址保护等必要设施修筑及维护; (5)守边固边、抵边村因国防需要开展村庄建设。 |
2 | 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 (1)符合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的服务于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基本生产生活需要的住房、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信、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储运等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改造; (2)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活动。 |
3 | 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 | (1)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和保护活动; (2)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及必要的设施建设; (3)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 |
4 | 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 | 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态及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 |
5 | 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 | (1)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交通(含步道、栈道、绿道等)等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 (2)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共厕所、观景台、标识标志牌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维护; (3)符合相关规划的游客服务中心、生态停车场、索道、休憩休息、科普宣传、文化宣教、安全防护、应急避难、医疗救护、电子监控以及其他必要的旅游配套设施等建设及维护。 |
6 | 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 | (1)铁路、公路、航道、轨道、桥梁、隧道、步道、廊道、绿道,油气(燃气)、供水管线等线性基础设施; (2)输电线塔基、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 (3)引水调水、提水等供水设施; (4)航道基础设施、码头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5)航道、水库、河道的疏浚清淤及治理,防洪治涝等工程; (6)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锚地改造。 |
7 | 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 (1)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 (2)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 (3)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 (4)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 (5)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 (6)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 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 |
8 | 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 | 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的以下工程: (1)矿山生态治理恢复、重要生态廊道网络构建、热带森林保育等生态工程; (2)退耕还林还草、生物多样性维护、水源涵养等生态工程; (3)有害生物和外来物种入侵防治; (4)河道湖泊整治、河堤修复、流域水环境保护、湿地保护修复等治理; (5)防护林建设、古树名木树种保护等综合治理修复; (6)地质灾害防治、防洪防护安全、水土保持与石漠化综合治理等工程; (7)九大高原湖泊生态保护修复、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修复工程; (8)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确定的其他生态修复行为。 |
9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与邻国签署的国界管理制度协定(条约)开展的边界边境通视道清理以及界务工程的修建、维护和拆除工作。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与邻国签署的国界管理制度协定(条约)开展的边界边境通视道清理以及界务工程的修建、维护和拆除工作。 |
10 | 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 | 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 |
备注 |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目录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评估和更新。 |
附件1-2
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办理流程
1-2-1.生态保护红线内人工商品林等(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的采伐认定流程







1-2-2.生态保护红线内种、牧、养、捕等活动认定流程







1-2-3.临时用地的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流程









1-2-4.生态保护红线内其他类型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流程









附件1-3
江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XXX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
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参考模板)
根据《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的要求,经审查论证,对……项目,出具如下认定意见:
1.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情况。项目名称……、位置.......、建设规模等基本情况;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名称.......,涉及自然保护地情况等。
2.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情形。符合相关……规划,符合《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目录…项…条…等。
3.加强项目实施监管。项目实施要加强……监管,落实等。
XXX县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附件1-4
普洱市江城县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参考模板)
一、基本情况
试点乡(镇)基本情况和生态保护红线现状,试点工作开展等.......。
二、主要做法
1.组织领导方面......
2.工作机制方面......
3.审批流程方面......
4.监管工作方面......
......
三、取得的初步成效
1.监管制度的建立......
2.监测与执法工作......
3.行业部门履职......
......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审批流程中......
2.监管工作中......
3.群众思想意识.....
附件1-5
江城县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抓好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试点工作,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江城县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召 集 人:龙德生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 召集 人:杨正云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吕云霄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杨剑东 县政府办主任
夏云东 县政府办副主任
李存有 县发改局局长
王 翔 县工信局局长
温清永 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邱承胜 县财政局局长
姜 虹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陶应春 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局长
刘 伟 县住建局局长
杨文广 县交运局局长
陶卫春 县委农办主任、县农科局局长
李颈松 县水务局局长
谢东华 县林草局局长
杨丽娅 县文旅局局长
苏乔林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张德飞 康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王 晗 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夏云东、陶应春2位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王晗和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负责统筹、协调、调度生态保护红线日常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领导交办有关事项。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专题会议,梳理工作进展,共同研讨难题解决方案;宣传解读生态保护红线政策,健全公众参与机制,畅通监督举报渠道;统筹部门协作,明确各部门在试点工作中的职责,确保各司其职又协同配合;向上级部门汇报本县试点工作进度、成果及遇到的困难,争取政策支持;及时将上级要求传达至各有关部门,保障工作方向正确;负责拟定督查计划,及时反馈并下达督查整改通知,定期汇总督查结果,形成详实报告呈交县政府;履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职责,对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提出生态环境影响审核意见;对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监督;推动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试点工作高效开展。
2.康平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江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各项决策的前置条件和重要依据,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开展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类人为活动,切实担负起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要强化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巡查、监管制度,主动发现和制止各类侵占生态保护红线违法违规行为。
3.县自然资源局:落实统一行使国家自然资源全民所有者管理职责,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开发利用日常监管;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与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共享信息,负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情况监督;负责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申报、实施监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对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查处。
4.县林草局: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内林地上的森林、林木、林
地权属及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5.县农科局: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内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内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监管;规范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依法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耕地、养殖水面等)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牵头协调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农村土地合同纠纷。
6.县水务局: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内水资源保护与管理、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河湖管理与保护、水利工程管理、河湖长制推进与落实等工作。
7.县财政局:负责试点工作经费保障,加强试点工作经费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8.其他行业部门:发改、工信、公安、住建、交运、文旅、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内相关有限人为活动管理,履行业务范围内的生态保护和修复监管职责。
附件1-6
江城县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试点工作联系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