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县住建局关于征求《江城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各位居民:
为进一步完善江城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江城县实际,县住建局草拟了《江城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为:2024年7月5日至7月11日止。在征求意见期限内,若对《江城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县住建局提出。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879-3722079
附件:江城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江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5日
江城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城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普政办发〔2022〕91号)、《普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指南》等文件精神,结合江城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江城县辖区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限定租赁用途、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统筹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制定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负责牵头编制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库,组织项目认定、建设管理;负责指导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工作;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监管和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立项审批、申请债券发行、申请相关资金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县本级政府直接投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筹集;负责上级补助资金申请、拨付及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供应、项目规划审批、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县属其他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职责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可结合人才引进和三孩生育政策实施,适当建设少量适宜面积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人才住房,用于各类人才引进住房困难问题,用于人才引进住房套数原则上不超过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总套数的30%。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合理配置停车位等必要的生活设施,达到基本入住条件。
第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各类园区配套用地和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及存量闲置房屋改造、改建。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主体按规定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存量土地(包含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等)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购买商品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存量房屋(包含居住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批:
(一)提出申请。产权单位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
(二)联合审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查。
(三)发放项目认定书。通过审查的项目,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
(四)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凭项目认定书办理立项、用地、规划、人防、施工、消防等手续。
第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权属清晰、申请主体明确;
(二)承租对象为新市民、青年人等,部分房源用于解决人才住房,租金标准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三)配建配套公共建筑设施,公共服务功能满足要求,符合消防、环保等国家安全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符合安全结构标准;
(五)拟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期不少于8年,且运营期不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和房屋设计使用年限。
第九条 利用非居住类项目改建(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改建(改造)前应按规定编制改建(改造)方案并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查;由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对结构、消防安全和生态环境要求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利用居住类房屋改建(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改建(改造)之前应制定改建(改造)方案,由住建部门对结构、消防安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存量土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的(经相关部门同意改建和整改同步实施的项目除外);
(二)尚未按原有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约定完成税收等承诺的项目;
(三)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存量土地手续不齐全;
(四)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存量土地存在地质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隐患;
(五)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存量土地存在土壤污染;
(六)拟改建房屋建设手续不齐全或近期列入征收计划的存量房屋;
(七)拟改建房屋存在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安全隐患;
(八)其他不得新建、改建的情形。
第十一条 认定为江城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受国家、省、市、县相应土地、金融、财税、水电气等支持政策。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江城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应该具有江城县户籍或在江城县就业、长期居住;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所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四)未在所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城镇范围享受其他形式住房保障。
第十三条 申请江城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城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本县户籍人员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非本县户籍人员提供在江城县的居住证明或工作证明、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聘用协议、社保缴纳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明等证明合法就业资料(选其一提供即可);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单身提供未婚承诺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及配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向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所需材料,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初审。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审核。
(三)审核及公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审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轮候库。
(四)配租:家庭人数为1-2人的安排抽签小户型(60平方米),家庭人数3人及以上的安排抽签大户型(70-80平方米),房源充足情况下可根据申请人意愿自行选择。
1.申请人员多于可配租房源情况下采取抽签方式进行配租。
(1)监督人员和公正人员对抽签设备进行检查。
(2)进行已审定符合准入条件第一轮(序列号)抽签。
(3)按第一轮抽签结果进行第二轮(房号)抽签。
(4)监督人员和公证人员现场宣布抽签结果。
2.可配租房源满足申请人员情况下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
3.配租期间,项目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建立轮候名册,按照申请先后顺序轮候配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情况。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应与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
第十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应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初次定价前,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按照评估价的85%确定,依程序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市场租金在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调整,原则上三年调整一次。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承租时一次性缴纳1000元押金,退房时经运营管理单位验房后在房屋及设施无损坏情况下给予全额退还,房屋及设施存在损坏情况下修复后给予全额退还。
第五章退出管理
第二十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向运营管理单位如实申报,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解除租赁合同,并于60日内腾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腾退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在规定时限内退出确有困难的,按照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腾退期满拒不腾退的,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按规定期限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自退回保障性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擅自装修、破坏或者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结构的;
(四)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欠缴租金及物业费3个月及以上的;
(六)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
第二十二条 解除租赁合同时,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结清相关费用。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将解除合同的情况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已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如有以下行为的,将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一)经调查核实后,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注销(撤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1.项目建设和筹集阶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
2.建成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的;
3.私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屡教不改,严重失信的;
4.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规划用途的;
5.严重违法违约的其他情形。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间未完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及处置制度的、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县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二十四条 注销(撤销)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再享受国家、省、市、县相应土地、金融、财税、水电气等支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限未满,无正当理由中止租赁合同的,取消其相关优惠政策,并退回所获得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发改、住建、自然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承租家庭进行资格审核,原则上一年不少于一次,加强对租赁房屋进行核对、抽查、巡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开展联合检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并将投诉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限已满,需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应提前发布退出公示公告,并依法依规完成解除承租对象租赁合同事宜。公示公告无异议的,应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过专项贷款、专债等国家金融政策的,资金还清前不得退出管理),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出具同意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文件,并抄送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取消其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享受的水电气等优惠政策,并报普洱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与承租人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相应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指导、检查和督促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管理,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三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江城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2.江城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3.江城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书
附件1
江城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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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工作单位 |
| 合同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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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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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社会保险 缴交单位 |
| 个人纳税 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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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姓名 |
| 配偶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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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工作单位 |
| 配偶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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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住房情况 | □未购住房(含商务公寓) 口已购住房(含商务公寓),房屋交付使用时间: 已购住房地址:_ _ _ 市 区(市、县) | 年 月 日 |
意向租住区域 | 区 | 在本次申请房源所在区是否 已购住房 | 是口 否口 |
共同居住人数 | 人 | 申请户型 | □小户型(60平方米) □大户型(70-80平方米) |
是否享受租购住 房福利政策 | 口租住单位周转房 口领取公租房租赁补贴 □租住人才公寓 | 口领取住房货币补贴 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参与危旧小区改造 | 口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参与棚户区改造 □以上均无 |
申请人承诺 |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如实填写申请资料,保证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准确合法 有效。如有弄虚作假或隐瞒事实,同意按有关规定处理。
申请人签名: 共同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曰 |
出租单位审核意 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住房保障部门审 核(或抽查)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租赁住房地址 (住建部门或出 租单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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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江城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参考样板) 证书编号:XXXX-XXXX
〔建设(运营)单位名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本省、市、县有关规定,现认定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信息如下: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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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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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
| 运营管理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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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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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质 |
| 土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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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建筑面积 | m2 | 项目总投资 | 亿 |
建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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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预计)时间 | 年月 | 投入使用(预计)时间 | 年月 |
保障性租赁住房 建筑面积 | m2 | 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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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 m2 | 配套设施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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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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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书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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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此认定书,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该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手续,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纳入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申请范围等。(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项目,可注明认定书有效期)
附件3
江城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书
(新建)
江城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单位用已取得江城县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住宅用地),现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1.项目名称、地块基本情况;
2.项目规模、套型分布、总套数、总面积;
3.计划总投资、资金筹集方式;
4.相关承诺(包括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进行建设运营,认真履行治安、消防、安全等职责,自觉接受县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不得“以租代售”或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变相出售等内容);
5.其他。
附件:1.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2.项目建设方案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江城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书
(改建)
江城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单位现有江城县 (存量住房或非居住存量房屋) (套/间),现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1.项目名称、地块基本情况;
2.项目规模、套型分布、总套数、总面积;
3.计划总投资、资金筹集方式;
4.相关承诺(包括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进行建设运营,认真履行治安、消防、安全等职责,自觉接受县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不得“以租代售”或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变相出售等内容);
5.其他。
附件:1.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2.项目建设方案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