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江城县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促进区域间就业均衡发展,现将部分现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公告如下:
一、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创业担保贷款分为“贷免扶补”创业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其中“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均属于针对个人的贷款种类。
1.个人贷款种类。以下十类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在江城县辖区内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从事自主创业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均可向人社部门或县农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免扶补”创业贷款。个人的贷款种类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二、“云岭创业贷”政策
在普洱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等各类经营主体的企业法人和个人。优先支持在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绿色铝谷、光伏产业、先进制造业、绿色能源产业、烟草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数字经济、文旅康养产业、现代物流业、出口导向型产业、新能源电池产业等重点产业相关领域创业的经营主体;优先支持在各类园区、口岸创业的经营主体;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技术改造、项目研发等方面的支持。
企业法人作为借款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最高500万元,以不动产权抵押、知识产权抵押、存款或理财产品质押等为担保方式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个人作为借款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最高50万元,以不动产权抵押、知识产权抵押、存款或理财产品质押等为担保方式授信额度最高1000万元。单笔贷款期限最长至3年。
三、就业见习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可向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申请就业见习,就业见习期间双方签订就业见习协议,由见习单位每月向就业见习人员发放见习期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费,以及为就业见习人员购买见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就业见习单位可按规定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经办机构申领就业见习补贴。
江城县现有就业见习单位为:江城县人民医院、江城县中医院、江城县幼儿园、中国广电云南网络有限公司江城县分公司、普洱江城中物智工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四、城镇公益性岗位
具有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户籍,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法定劳动年龄内人员,包括:①零就业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③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④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⑤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⑥离校1年内持续6个月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⑦被征地农民。
劳动者可自愿向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城镇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提出报名申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安置期限、安置岗位、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续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同时,城镇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需保障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及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对我县辖区城镇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其实际安置公益性岗位人数给予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补贴(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
五、税费减免政策
个人和企业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向县税务局申请税收减免。
(一)个人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六、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
毕业学年内积极求职的云南省内普通高等院校、技工院校毕 业生 (包括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的本、专科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 (甲类);
2.户籍所在地为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德钦县、维西县的毕业生 (乙类);
3.云南省8个人口较少民族 (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 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和景颇族)毕业生(丙类),以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登记民族为准;
4.残疾毕业生(丁类)。指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毕业生;
5.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戊类)。指申请补贴时所处学历阶段享受过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6.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毕业生(己类)。指被认定为特困救助人员的毕业生;
7.城镇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庚类)。指所在家庭被认定为零就业家庭的毕业生。
凡自愿申请并经资格审查通过的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七、一次性基层就业奖补
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企业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从2023年1月1日起算基层服务期满6个月的,可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一次性基层就业奖补5000元。
八、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首次创业(在江城县辖区内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运营1年以上(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依法申报纳税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3年内退役军人,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九、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1.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一定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一定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按年度实施政策公告,开展相关业务,请关注“江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
十、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奖补政策
(一)就业补助资金奖补
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就业帮扶车间,吸纳5人(含5人)以上脱贫劳动力就业1个月以上,每吸纳1名脱贫劳动力按照其实际发放工资额的15%,给予吸纳就业奖补。
(二)沪滇劳务协作资金奖补
经县以上人社、乡村振兴部门共同认定,对吸纳5名(含)以上扶持对象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帮扶车间、社区工厂等,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标准为每人1000元,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政策咨询方式
江城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地址:江城县政务大厅三楼
咨询电话:0879-3721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