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预算单位:
为支持江城县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财税〔2018〕33号)、《普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确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普财税费〔2020〕22号)规定,江城县红十字会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向国家税务总局江城县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江城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城县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对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红十字会2025至2029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现予以公布。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免税收入,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严格遵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非营利组织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县红十字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相关材料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城哈尼族 彝族自治县税务局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