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切实开展我县天然水域禁渔保护工作,促进天然水域渔业绿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实施江城县禁渔行动,现将禁渔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渔区:江城县域内的勐野江流域、李仙江流域、曼老江流域及所有分支河流、溪流、水库、坝塘等天然水域。
二、禁渔期:禁渔期实行阶段性管理,禁渔时间为每年3月20日至6月30日。
三、管理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定置延绳滚钩耙刺、投射箭耙刺(含锚鱼器)、钩刺耙刺(如武斗竿)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除休闲垂钓外的捕捞活动。
四、法律责任:违反本公告禁渔事项的任何主体除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渔具、渔获外,将根据违法情况处以相应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阻碍、抗拒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保障禁渔工作的顺利开展。
呼吁广大群众行动起来,共同监督,踊跃举报此类非法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江城县农业执法:0879-3722594
江城县公安局:110
特此公告!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