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宝藏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宝藏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07-04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 7056/20240704-00001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 : 2024-07-04
 主 题 词 :  发布机构 : 江城县宝藏镇人民政府  文  号 :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宝藏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 宝藏镇人民政府党政办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宝藏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1. 镇人民政府领导及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职能

2. 镇人民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策解读

3. 镇人民政府重点工作

4. 镇人民政府重要会议

5. 镇人民政府人事任免

6. 镇人民政府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7. 政府工作报告及财政预决算报告

8.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9.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渠道

1.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cx.gov.cn

2. “宝藏印象”微信公众号

、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宝藏镇党政办

通信地址: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宝藏

咨询电话:0879-3831007

邮箱:bzxzf009@126.com

邮政编码:665905

时间: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 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江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制有效;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索取。

公民个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包含数据电文形式);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需提供所申请政府信息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的证明材料。由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准确;尽可能提供该政府信息的标题名称、发文时间、发文字号或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载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填写有困难的,可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协助填写。

2.邮寄申请。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受理机构。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件首页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至受理机构。

4.申请。申请人通过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将申请表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发至本部门受理邮箱,并电话联系确认接收日期。

5.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http://ysqgk.yn.gov.cn/YSQGK/ShenQingZZ/ShenQingRLX?bmid=75408f955-9945-41bd-bbf4-5d9278e57be7,在线填写《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四)申请办理流程

1.材料审查。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所需政府信息描述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的程序、方式,并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对申请材料有效、完备的申请及时登记,予以受理。

2.办理时限。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机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受理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3.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在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后,于法定时限内依法提供其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2)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自行查找;

3)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所申请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属于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申请注意事项

1.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2. 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3. 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