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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关于2026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发证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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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为认真做好我县2026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发证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江城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26年)》等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发证对象 江城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期后符合条件仍继续申请从事经营的零售点及符合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新申请户。 二、发证条件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经营场所要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见附件1)的相关规定。考虑到烟花爆竹行业的特殊危险性,销售人员须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发证指标 根据《江城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26年)》的要求,本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发证控制总数为54家,其中:勐烈镇10家、宝藏镇5家、整董镇8家、康平镇15家、曲水镇8家、国庆乡5家、嘉禾乡3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只能减少,不得新增。 四、发证流程 (一)户申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意愿的,坚持一户申请一个零售点的原则,不得一户多点申请,需在2025年11月15日前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交的相关材料: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2);②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③零售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④经营店地理位置(门面)照片;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关凭证复印件(许可通过的单位或个人安全培训合格后自行购买);⑦江城县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承诺书(见附件4)。 逾期未申请的,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①从事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活动被查处2次以上,拒不按要求整改的;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③未在行政许可核准地点经营,违规异地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④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即不得“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和在超市内销售;⑤已取得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具备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文件等规定的安全条件,经整顿仍不具备的;⑥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⑦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乡(镇)初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11月20日前完成对辖区申请材料的初审。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进行审查,并签字盖章。各乡(镇)务必按烟花爆竹许可资料清单载明的材料目录整理完整,逐户建档。于11月23日前报县应急管理局危化股,逾期不再受理。联系人:李云寿,联系电话:0879-3726447,邮箱:Jcaqscjdj@163.com。 (三)县应急管理局复核。复核工作于2025年11月24日开始,2025年12月5日前完成。由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采取资料和现场复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各乡(镇)上报的初核申请户进行现场复核。复核中发现经营条件不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的,给予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说明。 (四)培训考核。对经乡(镇)初核、县应急管理局复核符合发证条件的零售店(点)主要负责人进行培训考核,此项工作于2025年12月30日前完成,具体事宜另行发文通知。 (五)核定储量。为确保安全,按照有关规定,本次发证核定量标准为:经营面积为10平方米,核定储存量为50箱以内;经营面积大于10平方米小于15平方米的,核定储存量为70箱以内;经营面积大于15平方米小于25平方米的,核定储存量为100箱以内;经营面积大于25平方米小于35平方米的,核定储存量为140箱以内;经营面积大于35平方米小于50平方米的,核定储存量为190箱以内;经营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70平方米的,核定储存量为250箱以内;经营面积大于70平方米小于200平方米的,核定储存量为300箱以内。 表:零售店(点)储量参照表
(六)颁发证书。在2026年1月20日前完成新一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此轮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工作,尽快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各经营主体,严把时间节点,做好《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宣贯,切实把许可工作作为完善经营安全条件、规范经营行为的重要手段抓好抓实。 (二)严格把关。各乡(镇)要遵循“严审批、重监管”的原则,准确把握《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集中力量做好零售经营户安全条件现场审核(现场审核不得少于2人),切实把好“入口关”,做到谁审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要结合现场核查,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着力提升安全水平。 (三)从严执法。凡未获得本轮经营权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一律不得经营,违者依法予以查处;零售经营户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否则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经营条件与发证审核时不一致,不能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的零售店(点),我局将依法撤销许可。 附件:1.江城县2026年度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经营 规划布点户数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3.云南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意见书 4.江城县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承诺书 5.烟花爆竹安全守法经营告知书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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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1:江城县2026年度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规划布点户数.doc】 附件【附件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doc】 附件【附件3:云南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意见书.doc】 附件【附件4:江城县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承诺书.doc】 附件【附件5:烟花爆竹安全守法经营告知书.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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