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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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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必要性 2021年6月底,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要求城市人民政府“科学确定政策措施”。2022年3月6日,云南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 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要求:“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保基本”和租户收入可负担、租赁 经营可持续的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2022 年10月12日,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普政办发〔2022〕91号)要求:“当年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县(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要于当年年底前出台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城镇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点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条件、流程等工作要求和准入、退出等管理机制”。 因此,结合江城实际,制定了《江城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实施目标与政策意义 《江城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主要以《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和《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为依据而制定,规范了江城县辖区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和管理,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 三、主要内容解读 《实施细则》共7章34条,主要包括总则、房源筹集、准入管理、租赁管理、退出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7个部分: (一)总则,共4条内容。对《实施细则》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保障性租赁住房定义以及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统筹及相关部门分工等进行阐释。 (二)房源筹集,共7条内容。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条件及流程以及享受的政策等。 (三)准入管理,共4条内容: 1.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应具有江城县户籍或在江城县就业、长期居住;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所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4)未在所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城镇范围享受其他形式住房保障。 2.申请材料: (1)《江城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复印件; (3)本县户籍人员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非本县户籍人员提供在江城县的居住证明或工作证明、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聘用协议、社保缴纳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明等证明合法就业资料(选其一提供即可);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单身提供未婚承诺书);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申请、受理及审核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向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县国投集团)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所需材料,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初审。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审核。 (3)审核及公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审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轮候库。 4.配租程序:家庭人数为1—2人的安排抽签小户型(60平方米),家庭人数3人及以上的安排抽签大户型(70-80平方米),房源充足情况下可根据申请人意愿自行选择。 (1)申请人员多于可配租房源情况下采取抽签方式进行配租。 1.监督人员和公证人员对抽签设备进行检查; 2.进行已审定符合准入条件第一轮(序列号)抽签; 3.按第一轮抽签结果进行第二轮(房号)抽签; 4.监督人员和公证人员现场宣布抽签结果。 (2)可配租房源满足申请人员情况下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 (3)配租期间,项目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建立轮候名册,按照申请先后顺序轮候配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情况。 (四)租赁管理,共5条内容。写明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等相关规定。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定价程序:初次定价前,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按照评估价的85%确定,依程序报价格管理部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市场租金在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调整,原则上三年调整一次。 (五)退出管理,共3条内容。对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及应当解除合同的行为作出规定,并规定腾退期限。 (六)监督管理,共9条内容。对应当注销(撤销)及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行为等作出规定。 (七)附则,共2条内容。本细则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如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