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扎实做好思想、组织、力量、物资、行动准备,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全力维护江城县社会大局稳定。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开展先期处置,严格落实省、市、县“1小时内指挥系统要全面运行、2小时内应急救援队伍要全面派出、3小时内救援工作要全面展开”的要求,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统一调配力量装备、统一组织应急处置、统一管控现场秩序,确保快速启动响应、快速调派力量、快速调拨款物、快速发布信息。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普洱市地震应急预案》《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江城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城县发生地震和附近州(市)、县、周边国家发生地震波及江城县的地震事件应对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作为我县抗震救灾常态化指挥机构,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在我县发生一般以上地震后(启动四级以上响应),由战时应急指挥机构前、后方指挥部负责相关工作。
2.1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抗震救灾常态化指挥机构
2.1.1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是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军地协同工作常态化指挥机构,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县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完成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县人武部副部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住建局局长、县地震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员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政法委、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广电局)、县委社会工作部、县人武部、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科局、县水务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外办、县市场监管局、县林草局、县统计局、县地震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供销社、县融媒体中心、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县气象局、江城金融监管支局、江城公路分局、县供电局、中国移动江城分公司、中国电信江城分公司、中国联通江城分公司、铁塔江城办事处、武警江城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
2.1.3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具体工作,推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及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研究制定防震减灾救灾政策和措施,推动防震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建设,组织协调解决防震减灾救灾重大事项,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设3名,分别由县地震局、县住建局分管副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教导员担任。
2.2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抗震救灾战时应急指挥机构
2.2.1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抗震救灾前方指挥部及后方指挥部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抗震救灾前方指挥部负责灾区现场抗震救灾力量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设前方综合协调组、搜索营救组、排危除险组、监测预警和灾损评估组、群众安置和物资保障组、交通运输保障组、前方通信保障组、前方电力保障组、供水供气组、医疗防疫组、前方新闻宣传与舆情管控组、社会治安维稳组、社会组织管理和善后处置组、后勤保障组、军地联合工作组等15个工作组。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抗震救灾后方指挥部负责统筹全县应急资源,为前方提供不间断的支援和保障,设后方综合协调组、后方新闻宣传与舆情管控组、信息收集组、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组、恢复重建组、后方通信保障组和后方电力保障组等7个工作组。
(1)启动一级、二级、三级响应,成立“江城县XX(地名)XX·XX(日期)X.X级地震抗震救灾前方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前方指挥部)、“江城县XX(地名)XX·XX(日期)X.X级地震抗震救灾后方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后方指挥部)。由县委书记和县长任总指挥,县长兼任县前方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副县长任前方指挥部副指挥长,常务副县长或县委、县政府指定专人任县后方指挥部指挥长。总指挥领导、指挥抗震救灾全面工作,各工作组牵头单位的分管领导负责对应工作组;其余县处级领导根据总指挥安排参与抗震救灾工作。上级前方指挥部未到达之前,由本级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上级前方指挥部到达之后,县指挥部统一编入联合指挥部开展工作。
(2)启动四级响应,成立“江城县XX(地名)XX·XX(日期)X.X级地震抗震救灾前方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前方指挥部)、“江城县XX(地名)XX·XX(日期)X.X级地震抗震救灾后方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后方指挥部)。由县长任总指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副县长)或总指挥指定专人担任县前方指挥部指挥长,常务副县长或总指挥指定专人任县后方指挥部指挥长。总指挥领导和指挥抗震救灾全面工作。各工作组牵头单位的分管领导负责对应工作组,总指挥视情安排其余县处级领导参与抗震救灾工作。县前、后方指挥部在指挥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制,指挥前、后方抗震救灾工作。县前方指挥部未到达之前,由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县前方指挥部到达之后,震中所在的乡(镇)相关人员统一编入指挥部开展工作。
2.2.2 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具体协调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抗震救灾、灾情信息的收集上报等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和要求,配合、协助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工作组开展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恢复重建等工作。
地震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指挥机构要迅速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根据上级指挥机构的工作部署,负责上级指令的组织实施。
3. 分级应对
3.1 应对原则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上级前方指挥部未到达之前,本级指挥部协调应急资源,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上级前方指挥部到达之后,统一编入联合指挥部开展工作。
(2)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视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支援请求,给予指导支持。
(3)发生3.0至4.4级有感地震,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支持。
(4)超出县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地震灾害,县人民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提级应对。
(5)邻近地区发生地震对江城县造成显著影响时,迅速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或波及影响程度,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6)境外地震灾害涉及江城县辖区时,震中在50公里以内按同等响应等级,50公里以外按降1个响应等级做好先期处置;根据灾情影响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3.2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2.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2.2 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人以上、2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2.3 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2.4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显著社会影响的地震灾害。
3.3 响应分级、启动和终止
3.3.1 响应分级
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一级响应初判条件:县内发生6.5级以上地震。
二级响应初判条件:县内发生6.0—6.4级地震。
三级响应初判条件:县内发生5.5—5.9级地震。
四级响应初判条件:县内发生4.5—5.4级地震。
3.3.2 响应启动
(1)一、二、三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时,由县委、县政府授权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并宣布启动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和县前方指挥部、后方指挥部及灾区党委、政府,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2)四级响应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并宣布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副县长)。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灾区乡(镇)党委、政府,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3.3响应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持续跟踪震情灾情发展,根据上级响应启动情况或灾区需求变化,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防止响应过度。
3.3.4 响应终止
当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公共基础设施基本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三级以上响应根据上级的终止指令统一终止,四级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终止响应。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送
4.1.1 震情发布及叫应叫醒
县内发生4.0级以上地震后,县地震局迅速转报中国地震台网、云南地震台网发布的地震速报参数,上报县委、县政府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发布震情信息。
县内发生预警震级为5.5级及以上地震时,由省指挥部统一安排,省地震局在18秒内向地震烈度6度及以上区域地震应急响应“关键人”发送地震“必达信”。县委值班室、县政府值班室、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15分钟内完成县级“关键人”的叫应叫醒,确保信息直达有关责任人。
4.1.2 灾情报告
(1)地震发生后,灾区乡(镇)、村(社区)、组等基层组织立即设法向上级报告初步灾情。灾区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收集了解灾情,10分钟内将震情、灾情初核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再逐级报告。
(2)县地震局将地震灾害预评估结果第一时间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收集、汇总本系统、本行业灾情信息,15分钟内上报县委、县政府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力量开展灾情收集、汇总和研判,25分钟内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2 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乡(镇)党委、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2.1 乡(镇)、村组层面
(1)村民小组层面
1.开展紧急避险、紧急疏散和自救互救;
2.及时收集上报灾情数据,5分钟内,完成第一次信息上报,通信中断时,小组长迅速派出人员采用驾驶、骑乘车辆,甚至徒步的方式向上级报告灾情;
3.实施现场管理,维护正常秩序。
(2)村(社区)层面
1.迅速叫应村民小组和辖区内驻地单位;
2.村(社区)干部迅速赶赴工作岗位,参与应对处置。依托地震“第一响应人”组建救援队伍,开展埋压人员施 救、失联人员搜救、受伤人员分类检伤处置、强余震防范工作; 已发现的重大险情隐患,要及时疏散群众,并迅速报告上级;需要紧急转移救治重病伤员时,全力做好伤员转移的沟通对接工作;
3.迅速收集上报灾情,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在地震发生10分钟内,向乡镇(街道)完成第一次信息报告。通信中断时,卫星电话向上级报告。极端情况下,必须第一时间派人采用驾驶、骑乘车辆,甚至徒步的方式向上级报告。
(3)乡(镇)层面
1.立即组织行政区域内力量,以抢救生命为首要任务,开展人员搜救。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初步排查、上报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和基础设施受损情况。10分钟内,完成第一次信息上报,在通信、交通中断等极端情况下,利用卫星电话、派出专人等方式向村(社区)收集灾情和向县抗震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迅速调派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民兵、卫生员等救援力量开展自救互救;
3.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开设临时安置点,有力有序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4.紧急调拨救灾物资(乡镇协议储备和县级前置救灾物资),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6.加强重点目标、重要场所安全警戒和灾区治安管控,全力维护灾区社会大局稳定;
7.及时提出需上级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4.2.2 县级层面
(1)县地震局迅速组织震情会商研判,做好余震监测预警预报,提出抗震救灾工作建议。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调度了解灾情,指导灾区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及时研判震情、灾情形势,视情启动应急响应或提出响应建议,调派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做好召开第一次县抗震救灾紧急会议的准备工作。
(3)县消防救援大队派出前突分队突进灾区,核查、收集、上报灾情信息,就地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织本系统、本行业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 响应行动
4.3.1 启动一、二级、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1)震后30分钟内,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并启动县级地震灾害一、二、三级应急响应。
(2)总指挥(县委书记、县长)全面领导抗震救灾工作。县后方指挥部指挥长(常务副县长)负责后方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在县前方指挥部指挥长到达一线前,代行调度应急处置、调派救援力量、调拨救灾物资等职责,县后方指挥部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迅速赶赴县应急管理局集中办公,组织、指挥后方抗震救灾行动。县前方指挥部指挥长县长赶赴一线,组织、指挥抗震救灾行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分别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灾区,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3)县委、县政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按照上级的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安排,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视情请求上级给予支援。
(4)震后30分钟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抗震救灾紧急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前往县应急管理局一楼江城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不能使用时,迅速前往县应急管理局楼前停车场集中)参加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调度灾区乡(镇)党委、政府,进一步了解掌握震情、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听取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抗震救灾全面工作;通报启动县级地震灾害一、二、三级应急响应决定。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筹调派消防救援队伍、民兵、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等分批次、有序进入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震后1小时内,县前方指挥部各工作组赶赴乡(镇)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震后2小时内,县后方指挥部全力做好抗震救灾资金、物资、装备、人员的支援保障;做好国家、省、市工作组的接待和有关保障工作;筹备前后方指挥部第一次联合会议;视情组织召开第一次新闻发布会,通报震情、灾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县前方指挥部根据就位情况,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7)前方后勤保障组负责县前方指挥部的选址、搭建,统筹做好交通运输、通信保障、电力供应、供排水、防洪防雷、安全保密、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生活保障等工作。
(8)前方联合指挥部统筹灾区救援力量,组织指挥灾情摸排、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秩序维护、基础设施抢修、宣传引导、灾情发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
(9)后方信息收集组做好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
(10)前方新闻宣传与舆情管控组统一组织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积极引导舆论。后方新闻宣传与舆情管控组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建立定时发布机制,第一时间回应社会关切。
(11)前方医疗防疫组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做好灾区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12)前方监测预警和灾损评估组加强震情会商研判,加密地震监测预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应对处置意见建议,协助做好灾害调查、统计、开展烈度评定和灾害损失评估。
(13)前方排危除险组开展各项风险隐患排查、排危除险。
(14)前方交通运输组视情按照远端分流、中端管控、近端管制的原则,实施交通管控,确保抗震救灾生命线畅通。做好抗震救灾公路等交通运输及运力保障,组织抢修受损公路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对接灾区人民政府做好直升机起降点准备。
(15)前方通信保障组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组织中国电信江城分公司、中国移动江城分公司、中国联通江城分公司、铁塔江城县办事处等通信运营企业及时抢修受损公网通信设施设备,保障公网畅通。
(16)前方电力保障组及时抢修受损电力设施设备,做好应急供电保障。
(17)前方供水供气组及时抢修受损供水管网等基础设施,做好应急供水、供气保障。
(18)后方综合协调组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立即启动县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达地震应急救灾资金,接收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向上级申请救灾物资、资金和政策支持,全力支持灾区抗震救灾。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19)前方群众安置和物资保障组做好群众的转移安置,及时调运急需救灾物资,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抗震救灾行动。
(20)前方搜索营救组根据灾情侦察结果,为外部救援力量做好协调、对接、引导工作。
(21)前方社会治安维稳组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灾区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22)前方社会组织管理和善后处置组做好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管理,对遇难人员及孤、残人员的善后事宜,依法对无法确定身份的遇难者进行身份鉴定。
(23)后方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组协调做好灾区国外和港澳台人员的临时安置、转移和有关事项的通报,做好国外和港澳台救援队伍、捐赠款物的对接、接收和管理。
(24)前方军地联合工作组协调解放军、武警、民兵等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4.3.2 启动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1)震后30分钟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并启动县级地震灾害四级应急响应。
(2)总指挥(县长)全面领导抗震救灾工作。县后方指挥部指挥长(常务副县长)负责后方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在县前方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副县长)到达一线前,代行调度应急处置、调派救援力量、调拨救灾物资等职责,县后方指挥部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迅速赶赴县应急管理局集中办公,组织、指挥后方抗震救灾行动。县前方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副县长)赶赴一线,组织、指挥抗震救灾行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分别派出有关人员赶赴一线,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3)县委、县政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党和国家领导人,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安排,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视情请求上级给予支援。
(4)震后30分钟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抗震救灾紧急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前往县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前往县应急管理局一楼江城县应急指挥部参加会议。会议传达学习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调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进一步了解掌握震情、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听取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抗震救灾全面工作;通报启动县级地震灾害四级应急响应决定。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筹调派县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力量、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等梯次、有序进入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震后1小时内,县前方指挥部各工作组赶赴一线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震后2小时内,县后方指挥部全力做好抗震救灾资金、物资、装备、人员的支援保障;做好上级工作组的接待和有关保障工作;筹备前后方指挥部第一次联合会议;视情组织召开第一次新闻发布会,通报震情、灾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县前方指挥部根据就位情况,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7)前方后勤保障组负责县前方指挥部的选址、搭设,做好交通运输、通信保障、电力供应、供排水、防洪防雷、安全保密、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生活保障等工作。
(8)前方指挥部统筹灾区救援力量,组织指挥灾情摸排、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秩序维护、基础设施抢修、宣传引导、灾情发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
(9)后方信息收集组做好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
(10)前方新闻宣传与舆情管控组统一组织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积极引导舆论。后方新闻宣传与舆情管控组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建立定时发布机制,第一时间回应社会关切。
(11)前方医疗防疫组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支援灾区做好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12)前方监测预警和灾损评估组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震情会商研判,加密地震监测预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应对处置意见建议。协助做好灾害调查、统计、开展烈度评定和灾害损失评估。
(13)前方排危除险组开展各项风险隐患排查、排危除险。
(14)前方交通运输组视情按照远端分流、中端管控、近端管制的原则,实施交通管控,确保抗震救灾生命线畅通。做好抗震救灾公路等交通运输及运力保障,组织抢修受损公路。
(15)前方通信保障组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协调中国电信江城分公司、中国移动江城分公司、中国联通江城分公司、中国铁塔江城县办事处等通信运营企业及时抢修受损公网通信设施设备,保障公网畅通。
(16)前方电力保障组及时抢修受损电力设施设备,做好应急供电保障。
(17)前方供水供气组及时抢修受损供水管网等基础设施,做好应急供水、供气保障。
(18)后方综合协调组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立即启动县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达地震应急救灾资金,接收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向上级申请救灾物资、资金和政策支持,全力支持灾区抗震救灾。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19)前方群众安置和物资保障组做好群众的转移安置,及时调运急需救灾物资,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抗震救灾行动。
(20)前方搜索营救组根据灾情侦察结果,根据灾情侦察结果,迅速将灾区划分为“红、黄、绿”3个优先级救援区域,迅速调派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同步开展重点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整治与监测预警,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21)前方社会治安维稳组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灾区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22)前方社会组织管理和善后处置组做好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管理,对遇难人员及孤、残人员的善后事宜,依法对无法确定身份的遇难者进行身份鉴定。
(23)后方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组协调做好灾区国外和港澳台人员的临时安置、转移和有关事项的通报,做好国外和港澳台救援队伍、捐赠款物的对接、接收和管理。
(24)前方军地联合工作组协调解放军、武警、民兵等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4.3.3 有感地震应对
(1)30分钟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或授权有关副指挥长)视情组织有关单位召开紧急会议。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视情派出有关工作组指导灾区乡镇抗震救灾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商县财政局视情下拨抗震救灾补助资金,全力支持灾区抗震救灾。
(4)县应急管理局商县发改局视情调运急需救灾物资,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抗震救灾行动。
4.3.4 应急处置措施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根据震情、灾情等实际,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紧急叫应叫醒。在省地震局向地震烈度6度及以上区域地震应急响应“关键人”发送地震“必达信”的基础上,15分钟内县委办值班室、县政府办总值班室、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通过拨打电话等方式,完成县级“关键人”的叫应叫醒,确保信息直达有关责任人。
(2)灾情信息收集。统筹组织各乡(镇)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必要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渠道多方式,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灾情信息收集。
(3)人员排查搜救。组织、指导灾区乡(镇)开展自救互救,根据灾情需要,及时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程抢险救援队伍,协调辖区内驻守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调配专业救援装备设备,开展拉网式排查和人员搜救工作。
(4)医疗救治救助。组织医疗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必要时建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调配,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的供应保障;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适时对受灾群众和救援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
(5)群众转移安置。紧急转移受灾和受威胁群众,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开设临时安置点,加强安置点安全隐患排查巡查和整治。设立救灾物资集中接收点(库),筹调运送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折叠床和移动厕所等各类生活物资设备,按照“六有”(有衣穿、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住所、有学上、生病有医治)要求,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组织力量开展受灾群众的心理疏导等工作。
(6)遇难人员善后。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及家属安抚;做好无法确定身份遇难人员的身份鉴定;组织开展遇难人员悼念活动。
(7)交通运输保障。抢修交通基础设施,全力打通救援生命通道,保障生命线的畅通,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全力维护交通秩序;组织抢险队伍,调拨、租赁、征用各类运输工具;调配交通运力,全力保障救灾运输需求。
(8)应急通信保障。搭建抗震救灾应急通信保障网络。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启用公网应急通信设备,构建公网应急通信网络,全力保障公网应急通信畅通。调集抢险队伍修复受损的通信设施设备,尽快抢通通信网络。
(9)电力供应保障。调配应急发电、应急照明等装备设备,做好应急通信电力保障,全力保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临时安置点、临时医院(医疗点)等重要场所安全用电和照明需求。调集抢险队伍修复受损的电力设施设备,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10)水气供应保障。及时抢修灾区受损供排水管网、燃气站等重要基础设施,尽快恢复保障功能。
(11)卫生消杀防疫。建立卫生消杀防疫工作机制,对饮用水、食品和药品开展监测、巡查和监督,加强卫生消杀和疫情防控,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学检验和疫苗接种。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和排污排泄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严密防范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12)社会治安维稳。加强重点目标、重要场所的警戒和暴力恐怖袭击事件的防范应对,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13)监测预警。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全县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地震预警服务。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组织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4)次生灾害防范与处置。加强次生灾害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防范因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公路边坡、桥梁、隧道、航运枢纽、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输配电线路、非煤矿山、尾矿库、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15)灾害损失评估。配合省、市地震部门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应急、发改、工信、教体、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运、农科、水务、文旅、卫健、林草、统计、地震、消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汇总提交县级和行业部门的灾情报告。
(16)社会力量动员。根据灾情需要,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有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统一规范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申报、派遣、管理和服务保障。
(17)新闻宣传报道与舆情管控。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新闻宣传管理及引导,有序做好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以及新闻报道工作;开展科普宣传,密切关注线上线下舆论动态,及时发现和处置舆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8)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管理。妥善转移安置在灾区的国外和港澳台人员,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做好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工作的组织管理。组织协调国外和港澳台救援队伍申报入境和在灾区开展救援活动。做好国外和港澳台捐赠款物的接收和管理。
(19)生产生活恢复。加强物价和供给监测,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稳定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供应;积极稳妥做好复学复工复产。
(20)紧急征用管制。在紧急状况下,依法向公众、企业和社会组织紧急征用急需的物资装备,使用完毕或应对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物资装备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照“谁征用、谁补偿”原则,从地震应急救灾等相关资金中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视情对特定区域实行封闭管理,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行临时管制。
(21)其他处置措施。根据灾情需要,依法依规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4 抗震救灾总结
地震应急响应结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组织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全面复盘,形成总结报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 恢复重建
5.1 灾害调查评估
地震应急响应结束后,及时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由省、市人民政府或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调查评估。一般地震灾害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调查评估。
5.2 过渡性安置
过渡性安置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指导下,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下,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给予指导和支持。
县属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灾区乡(镇)政府,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人民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等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加强对过渡性安置点的管理,确保安置点消防、卫生防疫、社会治安安全。
5.3 恢复重建规划编制与实施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在上级统一部署下,县人民政府配合省、市相关部门完成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并按规划有序推进恢复重建工作。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县人民政府组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编制并实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县人民政府择机组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6.1 邻近县(区)地震波及事件的应急处置
邻近县(区)地震波及事件,指在我县相邻近县(区)发生的,并且可能波及我县的地震事件。
邻近县(区)发生5.0级以上地震后,县地震局迅速分析地震对我县的影响,研判我县境内的最高地震烈度,评估地震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视其对我县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给予救援力量和款物支援。
6.2 其他县(区)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内其他县区发生地震灾害需要我区支援的,按照上级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实施。
6.3 周边国家地震波及事件的应急处置
周边国家发生地震时,视其对我县的影响程度,开展以下工作:
(1)县地震局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和初评灾情。
(2)依据我县震情灾情情况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外办、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时了解灾情、国际社会舆情和响应等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4)边境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组织对边境线、口岸、通道的巡查,防范边民涌入,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同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受灾群众的避险、撤离、临时安置等工作。
(5)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灾害造成大量边民在我县临边区域聚集时,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外办、勐康海关、勐康边检站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边境乡(镇)党委、政府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并按照有关预案妥善处置。
6.4 应急备震事件
应急备震事件是指省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未来 3 个月内可能发生 5.0 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需要实施应急备震工作的事件。
(1)县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核实地震异常,及时与省市地震局会商后报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提出防范应对措施。
(2)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普洱市生态环境江城分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科局、县水务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等部门负责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采取有效防范应对措施。
(3)县工信局、县交运局、县卫健局、江城公路分局、县供电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县人武部、县国动办协调驻江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4)县工信局、县交运局、县应急管理局、江城公路分局、县供电局等部门(单位)修订完善交通、通信、电力保障方案,加强对有关设施设备的防护。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交运局、县工信局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5)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等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6.5 地震谣言事件应对处置
县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第一时间开展应对处置。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等部门根据情况组织分析、研判谣言起因,积极做好舆情处置。
7. 应急准备
7.1 预案建设与管理
(1)预案实施后,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县地震应急预案,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地震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组织预案和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的宣传、培训、演练和修订,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县地震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的修订完善,并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制(修)订,并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制(修)订,并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
(3)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石化、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福利院、商超等公共服务机构(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水库和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者包括地震内容的应急预案,抄报行业主管部门。
(4)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各类园区管委会应编制地震应急预案或在综合性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措施。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辖区乡(镇)备案。各类园区管委会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5)重大活动组织方应当在活动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6)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
(7)县应急管理部门督促指导各乡(镇)、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
7.2 监测预报和灾情报告机制建设
(1)县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区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2)县地震局要加强地震监测、震情跟踪监视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3)县地震局要会同县融媒体中心和通信运营商依托广播电视、手机、网络等手段,健全和完善全区地震预警信息平台,快速、准确地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指导人民群众做好紧急避险工作。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临震预报,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和预报区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5)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报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抄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7.3 宣传教育与演练
(1)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要开展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法律法规知识、应急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要把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纳入宣传教育内容。应急、教体、地震等部门和单位加强指导和监督。
(2)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进行地震灾害知识和救援技能培训。
(3)演练。当江城县被纳入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时每年至少开展2次地震综合演练,未被纳入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时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综合演练,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各行业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专项演练。乡(镇)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灾害自救互救演练。村(居)委会、学校、医院、福利机构、企事业单位、车站、码头、景点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每年至少开展2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7.4 救援队伍建设
(1)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为主体、专业救援力量为协同、军队救援力量为突击、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救援力量体系,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务保障。
(2)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和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积极开展抢险救援竞赛及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3)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驻江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军地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部队在抗震救灾中的团体作战优势。
(4)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各类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或者与辖区内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网格化信息员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积极组织和发动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群防群治和自救互救工作。
7.5 应急物资储备
(1)县应急、发改等部门应当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措施和方案,健全应急物资生产、收储、调拨、征用和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交通运输保障体系,在偏远山区乡(镇)大力推动直升机停机坪建设和合理前置应急物资装备。
(2)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物资储备,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7.6 应急资金保障
(1)防震减灾资金保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运行经费(包括年度地震应急准备、应急演练)、教育培训(基层应急能力提升)、避难场所建设及管理、救援队伍建设等防震减灾资金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保障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2)抗震救灾资金保障。县人民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救灾资金保障工作,健全完善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参与抗震救灾资金补助工作机制。县财政局对达到县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的地震,按照及时快速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支持全县做好应急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7 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7.7.1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及避难场所产权单位负责做好紧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检查管理和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学校、文体场馆、酒店、公园绿地、广场、福利院、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组的办公用房、文化服务中心等,因地制宜建设应急避难场所,配备完善标识标牌和必要的供电、供水、通信、消防、视频监控、应急广播、排污等功能设施和应急物资,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
设置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场地(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设施巡查维护、场所启用预案编制及演练等工作。
7.7.2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标志标识,配备地震预警终端等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加强运维管理,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联合检查组定期开展检查工作。
7.7.3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综合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应急避险需求,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加强维护和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7.8 指挥平台建设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全面推进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一楼设立应急指挥部,配备先进的音、视频等现代化设施设备,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及时反馈、任务需求快速对接、灾害损失准确评估,保障抗震救灾决策科学、指挥高效、调度精准。
7.9 应急准备督导指导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县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地震灾害防范应急准备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县人民政府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县级和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运行情况、应急预案、工作机制、物资储备、经费保障、应急避难场所、科普宣传、救援队伍、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以及各类工程设施抗震设防情况等进行督导检查。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虚报、瞒报灾情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抗震救灾前方联合指挥部和后方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