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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环罚〔2021〕17号)
索引号: 7013-/2021-1105001 公开目录: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05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江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 文    号: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2021〕17号

 

江城康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6059472192N               

地址:江城县勐烈大街95号

江城康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91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2012年12月设立总床位20张,2017年11月14日由江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核准登记床位67张,2018年11月23日进行床位变更登记,变更床位为99张,建设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更,未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就投入使用,属未验先投项目。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制作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江城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普洱市江城县康民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江环发〔2012〕76号)、现场取证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制作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普洱市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普洱市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局于20211018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书面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20211018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环罚告〔202117号)、20211018制作的《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四十五“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尽快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交至江城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江城县支行

户名:江城县财政局

账号:240810000004278001(市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城县人民政府或者普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洱市生态环境江城分局

                             202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