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江城县主城区2020年文明吸烟环境建设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城县主城区2020年文明吸烟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6月10日
江城县主城区2020年文明吸烟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文明吸烟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云烟专〔2019〕76号)、《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普洱市文明吸烟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普政办发〔2019〕52号)及《普洱市创文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文明吸烟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普创文办〔2019〕14号)文件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创建文明吸烟环境、助力美丽中国建设的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在江城县主城区开展2020年文明吸烟环境建设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助力美丽中国战略为总方针,积极倡导文明吸烟行为;按照“政府为主导建管、部门协同参与、烟草资金补贴”的总体工作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烟草补贴资金原则,统一建设标准、统一建设流程、统一管理要求,因地制宜、分类建设、建管结合,把创建文明吸烟环境全面融入建设文明城市、和谐社会发展大局;坚持统筹协调、建管并举,通过文明吸烟环境建设,引导文明吸烟行为,不断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助推全县“美丽县城”建设。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江城县文明吸烟环境建设工作有序推进,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江城县文明吸烟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郭春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朱光元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玉洁 县文明办专职副主任
鲍连忠 县烟草专卖局(公司)局长(经理)
成 员:杨文松 县政府办副主任兼督查室主任
卢绍东 县工信局副局长
苏大江 县司法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孙国林 县财政局副局长
刘文波 县卫健局副局长
张 丽 县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中心主任
陶应春 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副局长
周 海 县住建局副局长
彭 飞 县交运局副局长
杨丽娅 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谢雯静 县审计局副局长
孙丽帆 团县委副书记
张加平 江城供电局副局长
吴双喜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负责江城县文明吸烟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统筹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文明办,办公室主任由李玉洁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鲍连忠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贯彻落实江城县文明吸烟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和督促推进文明吸烟环境建设的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职务如有调整,由各相应人员自行接替,报领导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三、基本原则
(一)规划先行。按照“分类规划、部门协作、突出重点、打造亮点”的要求,对江城县文明吸烟环境建设进行整体规划。
(二)分布推进。根据省、市级关于文明吸烟环境建设的有关部署,2020年江城县以主城区建设为主,城区先行、逐年推进,逐步推广,争取将其他乡(镇)纳入2021—2022年建设计划,将全县文明吸烟环境建设覆盖全县辖区内的重点区域。
(三)统一实施。江城县文明吸烟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江城县文明吸烟环境建设工作统筹部署。
(四)建管并重。文明吸烟环境建设实行属地负责制,既要注重建设质量,更要提高管理水平,要按照“建设到位、管理到位、规范到位、维护到位”的要求,把好建设质量关,落实管理责任。
(五)疏堵结合。倡导文明吸烟行为,对于不文明的吸烟行为要予以劝导、制止;通过文明吸烟环境建设工作的扎实推进,改善区域吸烟环境,保障烟民权益的同时,有效避免吸烟对他人造成伤害。
(六)资源整合。充分整合全县公共设施资源,对于具备开展文明吸烟环境建设的公园休息亭、垃圾桶等设施进行简易改造,使其具备文明吸烟场所的有关功能,同时又不影响有关设施发挥其原有作用。
四、2020年工作任务
(一)建设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建管、部门协同参与、烟草资金补贴”的总体原则和“分类定标准、选点定数量、招标抓实施、验收拨资金、移交强管护”的工作要求,结合江城县实际,在江城县主城区客运站、公众休闲区、旅游景区以及其他重点区域建设吸烟室、吸烟亭、吸烟点。
(二)建设主体。由县文旅局负责江城县主城区2020年文明吸烟环境吸烟室、吸烟亭、吸烟点项目建设工作,委托承建公司作为建设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三)建设事项及时间安排。
1.建设规划。由县文明吸烟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县文化和旅游、住建、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消防、烟草等有关部门对2020年文明吸烟环境建设规划进行论证审核,审核结果报县文明吸烟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2.项目实施。由县文旅局负责根据政府项目招投标管理相关要求执行开展项目招标。并牵头督促、指导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做好项目设计、招投标、工程建设等工作;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开展项目建设。
完成时限:7月10日前完成项目设计,7月30日前完成项目招标,10月30日前达到项目竣工验收要求。
3.建设标准。所有申报批复的文明吸烟环境建设项目,严格在批复预算范围内实施项目建设,按照设计要求配置烟蒂收集装置等设备以及消防安全要求配置灭火器。
(1)室内吸烟室装修须简洁明快,简单实用,装修标准不得超过1000元/平方米。
(2)室内吸烟室(吸烟房)根据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点烟装置,有条件的地方,可配置免费WIFI、流量计数器等设备;室内吸烟、室外吸烟亭和室外吸烟区,可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配置供消费者休息的条凳,会务中心、政务中心、服务场所接待区等有专人值守、专人管理的室内吸烟室,可配置沙发和茶几。
(3)室内吸烟室、室外吸烟亭和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室外吸烟区、应设置明显引导标识;室内吸烟室和室外吸烟亭,要再吸烟标识旁标注“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等字样;室外吸烟亭和有条件的室外吸烟区,要配置太阳能照明,提高夜间辨识度。
4.项目验收。由县文明吸烟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县文旅局、县烟草专卖局等部门进行实地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送县文明吸烟环境建设领导小组。
完成时限:11月15日前完成。
(四)资金拨付及审计。县烟草专卖局按照补贴协议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负责按拨付周期做好补贴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由县审计局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相关审计工作。
(五)管理维护。文明吸烟环境建设完成后,由县文旅局与各有关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江城县城区范围公共区域的吸烟室、吸烟亭、吸烟点移交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吸烟室、吸烟亭、吸烟点建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移交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维护。接收单位要将有关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职责明确到部门,确保建后管理维护到位,确保配套设施设备持续发挥作用。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扎实推进全县文明吸烟环境建设工作,县人民政府成立全县文明吸烟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文明吸烟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统筹推进。
(二)强化工作落实。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县人民政府文明吸烟环境建设的总体部署,认真抓好文明吸烟环境建设规划方案制定、组织实施、验收和管理维护工作;县文明办、文化和旅游、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消防、烟草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按照工作任务节点要求,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全县文明吸烟环境建设工作扎实推进。
(三)强化督查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督查室要定期对有关单位文明吸烟环境建设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进行问责,确保年度建设任务全部完成,并投入使用。
(四)严格规范管理。各单位在文明吸烟环境建设工作过程中,要做到严格规范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项目招标、工程建设质量把关、补贴资金兑现和资料收集归档等工作,确保全县文明吸烟环境建设工作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