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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城县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523729-/2022-1227001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27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江城县人民政府 文    号: 江政办发〔2022〕93号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江城县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江城县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23        

(此件公开发布)


江城县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专项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96号)和《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普政办发2022〕126),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南安阳“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重要批示精神,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我县85项具体举措,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百日攻坚”系列行动,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

二、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23年全国“两会”结束。

三、领导小组

为全面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有牵头领导、有专门机构、有专门人员、有具体任务、有工作制度,成立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协调工作组,具体人员名单如下:   

 长:苏乔林   县安委会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

副组长:艾     县发改局副局长

王飞鸿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县住建局副局长

    县交运局副局长

    县农科局副局长

杨晓忠   县水务局副局长

杨小娴   县文旅局副局长

李天佑   县应急局副局长

李江涛   县应急局副局长

    县财政局副局长兼县国资委主任

聂春海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员:王珏璟   县发改局工作人员

董崇石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

秦介权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秩序中队中队长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

汪红军   县自然资源工作人员

    县住建局安全监管股长

王坤华   县交运局工作人员

陈甲春   县农科局工作人员

杨江梅   县农科局工作人员

罗美云   县水务局工作人员

杨红丽   县文旅局工作人员

李云寿   县应急局危化股股长

徐荣升   县应急局工作人员

林道彦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股股长

武晓平   县消防救援大队防火参谋

四、整治重点和任务分工

对全县所有乡(镇)、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覆盖式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以下15个方面:

(一)消防。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结合正在开展的冬春火灾防控集中攻坚行动,紧盯劳动密集型企业、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仓储物流、“四名一文一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等场所,集中排查整治违规电气焊、违规动火、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消防设施损坏缺失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

(二)建筑施工。发改住建局交运局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紧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桥隧工程、农村道路工程、大型临时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园区重点工程,集中排查整治工程转包、违法分包、不按方案施工、危大工程管控不严、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

(三)燃气。由全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协调机制(住建局)牵头,紧盯瓶装燃气供应企业餐饮经营场所、农贸市场、城中村等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集中燃气管道被占压、穿越密闭空间、腐蚀泄漏等,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

(四)自建房。县房屋建筑暨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建局)牵头重点排查整治挂红(黄)牌警示的经营性自建房。

(五)文化和旅游。县文旅局牵头,紧盯旅游景区景点,集中排查整治滑道、玻璃栈道、网红吊桥、皮划艇等特种设备和高风险旅游项目监管不到位设备设施超负荷运转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

(六)道路交通。公安县交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紧盯高速公路、山区道路、桥梁、隧道网约车长途跨省大客车、货车、农用车,集中排查整治在役危桥隧、独柱墩桥梁、3000米以上特长隧道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临水临崖路段、事故多发的连续长陡下坡路段、“三超一疲劳”“百吨王”非法营运、违法载人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

(七)非煤矿山。应急县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紧盯关闭退出矿山、单班入井超30人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150以上露天矿山、尾矿库“头顶库”,集中排查整治盗采资源、安全出口不符合设计要求、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擅自开采保安矿柱、露天边坡发生滑移且未进行治理、尾矿库坝体出现较大范围管涌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

(八)危险化学品。由县应急局负责,紧盯“两重点一重大”、“小化工”、精细化工企业,集中排查整治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行政办公区、后勤保障区、集中控制区与生产作业区总图布局不合理、内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

(九)工贸。县应急局负责,紧盯冶金、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企业,集中排查整治6条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

(十)特种设备。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紧盯车站、商场旅游景区、游乐园等公众聚集场所,集中排查整治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

(十一)民爆物品。由县公安局负责,紧盯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含存储)企业,集中排查整治危险源(点)风险辨识和管控不到位,混存混放、超量存储、违规操作,图实不一、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10人以上危险作业场所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

(十二)水利设施。县水务局负责,紧盯小水电,集中排查整治水库大坝引水渠和压力前池漏水滑坡、支墩和边坡变形、压力管道未按规定开展检测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

(十三)商贸。县工信局负责,紧盯物流仓库,集中排查整治物品混存混放、防火间距不足、违规住人、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

(十四)水上交通、渔业船舶和农业机械。县交运局、县农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紧盯“四类重点船舶”和“两江”、重点库湖区,集中排查整治非法营运、超员超载、冒险作业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由县农科局负责,重点排查整治变型拖拉机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

(十五)国有企业。国资委负责,督促直接监管的县属企业按要求开展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作出表率。

其他重点领域,也要有针对性地明确整治重点,确保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到位。

五、方法步骤和整治标准

(一)企业自查自改。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各重点行业领域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再梳理再分析本地、本行业领域存在的易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隐患,层层发动企业,立即开展专项整治,查大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确保防患于未然。自查自改工作要贯穿专项整治全过程,务求实际效果。

(二)全县集中整治。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开展重大安全风险大排查和2022年以来已完成整改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回头看”,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基础信息、责任分工、防控措施、应急处置“4张清单”,分级分类建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台账。对危险性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必须坚决予以挂牌督办。

(三)部门专项督导检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从行业上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专项督导检查方案,组织专家、媒体共同参与,同步部署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明查暗访,指导帮助基层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督促整治销号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四)县安委会组织抽查检查。县安委会要加强对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督促指导,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派出工作组对本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情况开展重点抽查检查,将有关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工作统筹。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好专项整治与服务经济发展、精准防控疫情的关系,结合当前我县开展的安全生产“百日攻坚”系列行动,科学合理制定细化落实方案,精准到具体企业、具体隐患,不搞面面俱到。

(二)严格整治要求,注重正面引导。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务实管用、操作性强的要求,加强相关行业领域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读。重在帮扶企业,不得随意下达一律停工停产指令,坚决避免简单化、“一刀切”。要选树一批底数清、情况明、措施实的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要及时报告重要情况,提高专项整治质效。

(三)严守督导纪律,严肃责任追究。充分运用座谈交流、视频汇报、“四不两直”、受理举报等方式,组织专业力量深入一线严督细查。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严防摆拍式、蜻蜓点水式督导检查。对在安全生产上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出问题的,要严肃查处、严肃追责。拒不整改重大隐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