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规定>的实施意见》(江政发〔2022〕17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22年3月29日起施行。为了便于社会各界和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该意见,现就《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作出原则规定。2021年5月,云南省出台《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规定》,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作出专门规定,对推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不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县委、县政府一贯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大力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开展残疾预防工作,避免和减少残疾的发生,促进康复事业发展,切实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权利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县也先后制定残疾人保障和残疾人康复方面的规章制度,但内容不够细化、具体,部门职责不够明确。
目前,我县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形势不容乐观,主要致残原因为遗传、出生缺陷等先天性因素和疾病、意外伤害等后天性因素。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等因素的加剧,残疾人在人口中的比例有增大趋势。因病、因灾致残致贫复杂交织,甚至出现因贫致残、因残致贫的恶性循环,同时存在一些制度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一是对残疾预防重视不够。预防意识淡薄、预防知识欠缺,儿童、孕妇等重点人群的残疾预防工作亟待加强;二是体制机制有待完善,工作体系有待强化;三是残疾预防职责不够清晰,长效预防机制亟待建立;四是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不完善。康复机构不健全,专业人才培养薄弱,服务不够规范;五是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协作配合有待加强,有关部门各负责一摊或一段,相互之间缺乏有机联系。因此,有必要从制度层面推动上述问题的解决,制定政府规章,促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意见》总体主要把握了四点。
第一部分:明确总体要求。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预防为主、重心下沉、社会参与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全社会残疾风险综合预防能力和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
第二部分:关于残疾预防。一是有效控制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意见》有三方面内容:1.加强婚前、孕前健康检查;2.做好产前筛查、诊断;3.加强新生儿疾病及儿童残疾筛查和干预。二是着力防控疾病致残。《意见》有三方面内容:1.提升致残性疾病防控能力;2.着力防控慢性病致残;3.加强精神病防治。
第三部分:关于康复服务。为了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综合性康复服务。《意见》:一是明确了政府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支持康复机构建设和人才培训。二是明确了有关部门和残联为残疾人提供综合性康复服务,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指导、服务、监督康复机构开展工作。三是落实康复服务救治救助工作。
第四部分:强化工作保障措施。主要从组织领导、资金保障、提高救助水平、加大政策支持、强化信息共享、加强宣传引导等六个方面加以落实。强调政府应当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各相关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遗传、发育、疾病、伤害等因素致残的预防工作。强调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明确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医疗救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资助政策。强调有关部门和残联在政策支持、专业人员培训、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等要求。提出要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建立我县残疾预防信息共享和早期干预机制。强调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等新媒介作用,利用“残疾预防日”等各种重大节日,开展残疾预防知识宣传教育。
原文链接:http://www.jcx.gov.cn/xxgk/zcnry.jsp?urltype=egovinfo.EgovInfoContent&wbtreeid=1336&indentifier=523729-%2F2022-04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