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江城县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
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勐烈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江城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已经县人
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25日
江城县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实施方案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水平,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指示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江城县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
一、征收对象和范围
垃圾处理费主要是指对单位和住户产生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等费用。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为城区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驻江单位),商贸服务行业,自主运送生活垃圾至垃圾处理厂的乡(镇),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业户,免缴垃圾处理费。2019年度应缴未缴的居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今年一次性征收2019年度、2020年度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一)城区居民(常住户、暂住户、城郊住户)按户计算,按15元/户/月收取。
(二)国家机关、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临时聘用人员、公益岗位人员不纳入收费范围),按3元/月/人收取。
(三)经营服务性行业
1.商业门店,按15元/间/月收取。
2.宾馆、酒店、招待所(按入住率计收),按5元/间/月收取。
3.娱乐、饮食业,按50元/店/月收取。
4.街天临时摊位,按经营面积10平方米为基数,每增加1平方米,加收1元,按5元/天/摊位收取。
5.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汽修厂、汽车客运站、停车场等,按80元/吨收取。
6.住宅、办公、餐饮、宾馆为一体,分别计价征收;自运垃圾至处理厂,按处置费收取:50元/吨;不在上述收费范围,双方协商收取。
三、征收方式
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务公司、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社区、村委会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保证垃圾处理费按时足额收取,防止重复收费、乱收费。县人民政府适时给予一定收缴工作经费。
1.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统筹协调垃圾处理费总收缴工作;
2.国家机关、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机关、单位、社会团体由财务部门统一收集后缴纳政府非税收入账户,并报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登记备案;
3.城区居民(含常住户、暂住户、城郊住户)以户为单位由县水务公司,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社区、村委会代收缴并报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登记,拒不缴纳的报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催缴;
4.商业门店、饮食门店,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收缴;
5.宾馆、酒店、招待所、娱乐场所、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汽修厂、汽车客运站、停车场,由经营者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收费室缴纳;
6.临时摊位,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收缴。
四、实施步骤
征收实施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20年3月20日—3月31日):宣传发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社区的公开栏,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依据、标准、内容和方式等家喻户晓,清楚明白,争取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第二阶段(2020年4月1日—4月15日):登记造册。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水务公司、环卫站、物业小区、社区、村委会配合认真摸清城区居民住户,小区住户、居民小组、村民小组、出租房、商贸服务行业经营户等情况。通过调查摸底,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登记准确的信息资料,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水务公司、环卫站、物业小区、社区、村委会代收提供依据。
第三阶段(2020年4月16日起):征收实施。按照征收对象的不同,分类实施征收。
五、组织领导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精心安排。成立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勐烈镇人民政府、东城社区、西城社区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参与,积极配合,确保工作稳步推进。
六、强化责任
(一)广泛宣传。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勐烈镇人民政府、社区积极参与,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以取得城区居民的支持和配合。
(二)调查摸底。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务公司、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社区、村委会协调配合,做好入户调查,摸清2019年城区居民住户垃圾处理费缴纳情况,并进行详细准确的信息资料登记造册,一户不漏追缴2019年度和2020年度垃圾处理费。
(三)设置征收点。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安排专人,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设立征收点征收。
(四)调整征收方式。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改革有关政策的解释工作。
七、严格管理
(一)收费单位应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所收资金在财政局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二)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
(三)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的顺利实施,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现象,根据价格法进行查处处理。
(四)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按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五)按量计收的单位,以上一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为基数核定当年生活垃圾处理量,也可以据实核量计收;以人为单位定额计收的单位,以上一年度在册职工人数为基数核定当年收费额。垃圾处理收费基数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核定。
(六)新设立的按量计收的单位,可以参照同行业、同规模的单位核定收费额;新设立的按人定额计收的单位,按当年实际在册人数核定收费额。
(七)经核定的收费基数或收费额,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书面告知缴费单位。
(八)国家机关、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2020年6月30日前不组织征收垃圾处理费的,报县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九)城区居民(常住户、暂住户、城郊住户)在2020年6月30日前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县水务公司停止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