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司法局关于公布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2023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19〕39号)、《普洱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普政办发〔2019〕59号)、《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江政办发〔2019〕52号)要求,经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授权,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司法局审查确认,现将机构改革后下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告:
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
(一)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含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人:刘伟
执法区域:江城县
执法类别: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管理
办公地址:江城县三江大道44号
监督电话:0879-3721012
邮政编码:665900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办理办法》《普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和组织,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授权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其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并予以公告。未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并公告的行政执法主体,不得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司法局投诉电话:0879-3721200。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2023年5月22日